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6年度工作要点》要求,现发布第三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一、呼和浩特市汇宇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呼和浩特市汇宇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涉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无人值守”的情况开展调查,核查后发现存在“两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无人值守”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花垣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5月,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场核定花垣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库房周边没有按照初步设计建设防护屏障”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9月,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民用爆炸物品领域)》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皖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县民爆分公司
2026年5月,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场核定六安市皖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县民爆分公司存在“在储存区外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无‘爆炸品运输’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未取得上岗资质人员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在装有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落实双人双锁管理”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8月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