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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

2012年8月27日14时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平台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一、事故性质

是一起由于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RP0661运输车车厢炸药发生爆炸,根据综合调查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8月27日粤RP0661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二是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累,当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根据气象报告,27日14时气温达34.9、相对湿度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RP0661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及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过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累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管理混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月27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月27日,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雷管总数是469发,但是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468发,其中一扎(10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仓库出入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2012年6月14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月27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3)民爆公司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8月27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①粤RP0661号车司机邓积环、押运员缪逢春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返回龙头山仓库后,未按照操作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133平台。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龙头山仓库陈承佩(仓库主任)、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等人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叶本强等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龙头山仓库陈承佩(仓库主任)、周平(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邓积环(司机)、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缪逢春(押运员)、张廷柱(押运员)之间均没有严格按照按规定核对装卸、运输的民爆物品,且装货期间范桂平(司机)独自一人在2号雷管库装雷管上车。

④三部车辆均超载。粤RP1429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1950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2928公斤;粤RP2553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1415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2470公斤(其中炸药重量为2400公斤、雷管重量约为70公斤);粤RP0661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7405公斤,当日实际载重量为8160公斤。

⑤司机叶本强驾驶的粤RP1429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⑥粤RP1429司机叶本强、粤RP2553号车司机范桂平违规携带手机进入龙山公司133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⑦粤RP1429号车、粤RP2553号车在133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与龙山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清点核对和登记确认。

⑧粤RP1429号车和粤RP0661号车在龙山公司133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此外,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⑨粤RP2553号车押运员缪逢春和粤RP0661号车押运员张廷柱未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8月26日0时至27日18时龙头山仓库2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月27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台车(粤RP1429车、粤RP0661、粤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2.龙山公司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1)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

(2)龙山公司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

①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负责人陈承佩,申领了8月27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宣守兵(爆破班班长)等人均未认真检查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载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③吴利指挥车辆在正套孔作业的钻机附近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名手风钻操作工卸炸药。

④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⑤在同一工作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⑥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安全员程军不在岗位。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服务活动。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

(2)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公安部门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8月27日民爆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给龙山公司时并无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的包装材料,未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拟购买的每种炸药的具体数量、未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民爆物品登记制度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五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违反有关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2)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该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机关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2010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过程中,未依法提供该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证明材料,仅提供了该公司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的委托协议。在此情况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未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材料,没有告知该公司补正申请材料,也没有对该公司和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便报请省经信委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实际上,民爆公司长期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给购买单位,且这些自有车辆均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在销售民爆物品中的违法行为。

6.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英德市安全监管局的责任。一是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二是2010年4月,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情况下,英德市安全监管局为民爆公司出具了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备案”的证明;事后,英德市安全监管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2)清远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责任。该支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全监管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7.交通运输部门ス芄ぷ鞑坏轿弧?/b>

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门加强民爆物品监管工作,未有效督促安监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门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2)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门及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事故涉及工信部门责任及人员处理情况

盛明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412月出生,20095月至今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主任科员。盛明杰在2010年给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初审把关不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21-12-1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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