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证审批程序(试行)
● 项目名称: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证的发放 ●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3、《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鄂编发[2005]26号)联系人:国防科工办民爆处 电话:027-59811830 ● 申请企业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 (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七)配备足够的保管员、押运员和仓库守护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九) 经过具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资质单位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一式两份,见附表); (二)民用爆破器材库区1/2000地形测量及四邻距离图,库区1/500建筑(包括消防、防雷设施)平面图; (三)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运输工具的配置情况说明(含有关证照复印件); (四)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保管员、押运员和仓库守护人员的配置情况说明,及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七)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库区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等); (八)安全评价报告。 审批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企业按规定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工办予以受理; 二、审查与考核: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进行考核; 三、审定与批准:对通过审查与考核的企业办理审定、批准。 四、告知与发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对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销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审批时限: 省国防科工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现场审查考核时间另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