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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转发工信部对三家民爆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的通知<2009-11-27>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鄂国爆函〔2009〕164号

 

省国防科工办转发工信部对三家民爆企业

进行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红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企业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奉公守法经营,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规进行生产销售,认真做好生产销售备案工作,防止和杜绝“三非”、“四超”行为。

二、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总体部署,加大对辖区范围内各企业的安全督查力度,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监管力度,发现群众举报及事故隐患苗头应及时核查并上报我办。

三、为进一步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我办将组织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有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通知

工信安函[2009]229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你省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涉嫌向非法买卖雷管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雷管417.94万枚。鉴于该公司存在非法销售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委对其依法实施以下处罚:

一、责令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顿。

二、责令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建议你委商该企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企业停产并接受处罚后,请你委及时将处罚和处理结果报送我司,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对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进行处罚的通知

工信安函[2009]230号

河北省国防科工局:

你省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涉嫌向非法买卖雷管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雷管、导爆索等民用爆炸物品。鉴于该公司存在非法销售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局对其依法实施以下处罚:

一、责令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顿。

二、责令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建议你局商该企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企业停产并接受处罚后,请你委及时将处罚和处理结果报送我司,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对内蒙古红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处罚的通知

工信安函[2009]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你区内蒙古红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涉嫌向非法买卖雷管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雷管73万枚。鉴于该公司存在非法销售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办对其依法实施以下处罚:

一、责令内蒙古红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产整顿。

二、责令内蒙古红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内蒙古红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建议你办商企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企业停产并接受处罚后,请你办及时将处罚和处理结果报送我司,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2009-11-2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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