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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02-22>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文件

鄂国爆〔201032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换领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销售企业:

2010年,我省16家民爆销售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届满,需要换领新的销售许可证。为做好此次换证工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及时上报;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换发新销售许可证的,原证到期将责令其停止销售,申领到新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恢复销售。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一式2)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附储存仓库情况汇总表);

3、安全评价报告已经到期的应提供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评价报告。我办将视情况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果进行核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要求企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将培训情况汇总成表;

5、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6、所有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于2010531前上报我办民爆处。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此次换证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签署意见。

四、我办将按规定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27-59811897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0-02-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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