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大检查指南
为保证全省民爆行业安全大检查的顺利进行,规范检查工作行为,明确检查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检查工作纪律
各检查组成员,应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本次检查,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对本小组提出的检查结论负责任,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2、清正廉洁,奉公守纪,不得向被检企业提出任何与安全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检查期间实行工作餐,不得大吃大喝,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3、发现有疑难问题难以裁决时,应及时向各组联络员报告。
二、检查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进入企业,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及要求,宣读检查纪律,需要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的注意事项;企业汇报开展安全大检查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现场及资料检查。检查组对企业的作业现场、库区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实检查。
3、填写检查表。检查组汇总情况,讨论整改意见及建议,与企业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后,填写检查表。
4、通报检查情况。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安全检查表上签字(检查表一式三份,受检企业、检查组、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三、检查组组成及分组、时间安排
1、检查组组成
此次大检查共分四个检查组,其中生产企业一个组,销售企业三个组。生产企业检查组由省国防科工办办领导带队,民爆处有关负责人任组长,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民爆生产企业专家为组员;销售企业检查组由负责检查的各地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任组长,市级销售公司安全负责人1名及行业专家2名为组员;省国防科工办有关人员作为各组联络员。
2、分组情况
第一组:生产企业组,全省所有生产点(含现场混装车系统生产点)
联络员:张吉安
第二组:武汉联安公司(4)、襄樊卫东公司(6)、随州安兴公司(2)、十堰天神公司(7)、神农架林区(1)等20个销售点
联络员:柳建钢,于亚洲
第三组:黄石大安公司(3)、黄冈城林公司(8)、咸宁永安公司(6)、孝感恒瑞公司(4)、鄂州特业公司(1)等22个销售点
联络员:李 玲,杨福新
第四组:荆门凯龙公司(3)、松滋天隆公司(1)、宜昌乐嘉公司(9)、宜昌巨浪公司(1)、恩施中兴公司(8)等22个销售点
联络员:朱 炯
3、检查时间安排
负责检查单位 |
检查地区 |
检查时间 |
省国防科工办 |
全省所有生产点 |
5月6日一18日 |
襄樊 |
十堰(7)、神农架(1) |
5月6日一14日 |
武汉 |
襄樊(6)、随州(2) |
5月9日一16日 |
十堰 |
武汉(4) |
5月12日一15日 |
咸宁 |
黄冈(8) |
5月6日一15日 |
黄冈 |
黄石(3)、孝感(4) |
5月9日一16日 |
黄石 |
咸宁(6)、鄂州(1) |
5月11日一18日 |
荆门 |
恩施(8) |
5月6日一15日 |
恩施 |
宜昌(10) |
5月10日一17日 |
宜昌 |
荆门(3)、荆州(1) |
5月12日一16日 |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关键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
3、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电子监控、防雷、消防等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6、生产、销售备案管理情况。
(二)销售企业:
1、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及执行情况;
2、视频监控、防雷、消防(消防栓、消防水池)等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3, 、库区总体安全条件及库房堆码情况;
4、出入库台账登记情况(从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随机抽查3-4个时间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量存储现象);
5、据实填写《湖北省民爆销售企业民爆仓库基本情况表》。
五、要求
1、受检地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检查组商定检查行程及全程陪同检查组对本地区的安全检查,给予检查组提供交通、接待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2、各检查组务必在5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具体检查事宜由联络员和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落实。
3、每个地区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检查情况小结,汇总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连同检查表(含电子版)于5月25日前报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进行隐患整改,各企业于5月28日前将整改情况(含电子版)报我办民爆处。我办拟定于5月底召开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会,对此次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交流、通报。
联系电话:027-59811897
传 真:027-59811874
邮 箱:zhujiong@hbgb.gov.cn
附件:(从湖北民爆网之行业协会栏目下载)
1、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表
2、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补充检查表
3、湖北省民爆销售企业民爆仓库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