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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6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并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提取使用范围。该《办法》拟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近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在征求修改意见。

    请各单位根据本地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中,对于提取标准有不同修改意见的,要附有详细的测算说明;对使用范围有不同修改意见的,要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修改意见。请各单位于2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7-59811830

    邮箱:zhangja@hbgb.gov.cn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


2011-02-1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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