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爆[2011]35号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企业:
为认真做好2011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工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年检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4份,其中3份不需装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附各生产点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上述表格的填写内容,如无变化的,应和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产品产量应和统计报表一致;
3、上次年检以来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3份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不装订)。
二、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
三、请各企业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3月10前上报我办,我办将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并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 027-59811830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