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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

文件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鄂公通〔201120

 

转发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地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则》精神,特别是黄石、十堰、宜昌、襄阳、荆门、咸宁、黄冈、随州、恩施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工作小组,迅速召开专题部署会议,指导、督促辖区生产企业做好《通则》的贯彻工作,确保民爆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符合《通则》要求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省公安厅和省国防科工办确定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为试点单位。该单位要加强与相关标识开发单位联系,尽快完成硬件、软件购置,配齐配强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相关设备安装调试,确保531日后生产的民爆产品符合《通则》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将于610日前,组织全省生产企业在试点单位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试点经验,推进各地工作平衡发展。

三、严格检查,确保落实。各市、州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适时开展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不符合《通则》规定的问题和隐患。自201171日起,凡未按照《通则》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涉爆从业单位,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黄石、十堰、宜昌、襄阳、荆门、咸宁、黄冈、随州、恩施等市、州公安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请于630日前,将工作情况分别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民爆处。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治[2011]1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1223,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以下简称《通则》),并将于201151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通则》,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通则》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是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我国民爆产品品质,促进我国民爆行业技术进步,加快我国民爆行业与国际接轨,提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通则》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组织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刻领会《通则》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通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通则》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配合,切实加强对《通则》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通则》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201151日前,各省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通则》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安排,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按照《通则》规定,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要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现有警示标识、登记标识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通则》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各地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严格执法,确保《通则》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通则》是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通则》为契机,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201171日起,凡检查发现未按照《通则》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专题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1151111日前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

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1-05-2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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