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21号
各省(区、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在近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安全培训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问题,以及在培训中存在代学代考现象。为进一步做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行业安全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资格证书取证人员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取证人员范围为:
负责人: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销售企业(含县级销售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质量、经营、储运、保卫等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销售企业(含县级销售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所有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兼职人员
二、严格安全任职资格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均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获得相应安全管理资质作为企业申请许可的必要条件。企业在申报许可材料中必须附上应取证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级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企业存在应取证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失效的,均不得受理企业许可申请。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作为安全资格培训教学及考核单位,应不断提升培训教学质量,培训内容要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不断更新、扩展、加强案例教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强化针对性教学;严把培训考核关,通过考场视频记录、身份证核对等措施严防代学代考事件;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培训信息,实现培训证书到期提示功能。
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培训组织监督工作,通过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人员培训信息,督促企业应取证人员及时参加培训,未取证的不得上岗任职。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应参加培训企业人员名单及上年度参加培训情况通过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报送我司。
四、关于代学代考事件的处理意见
贵州省铜仁联合民爆石阡分公司经理彭跃刚等4人在今年的安全换证培训中,存在代学代考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吊销以上4人的安全资格证;。各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应以此为戒,严肃认真对待安全资格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