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行业协会 企业动态 安全教育 民爆论坛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2025 年 7 月 1 日《求是》 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 2025 年 6 月 16 日《求是》 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 · 习近平同志在纪念陈云同志诞辰 120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把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进 一步落实到位

省国防科工办转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省国防科工办转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并将于今年31日起执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宣传和学习《规定》,立即启动自我清理、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迅速整改,对发现冒用从业单位名义开办非法网站及发布非法民爆物品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请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认真填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后,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为单元填写,如分公司、子公司已开办网站,应填写全部网站名),并于32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我办民爆处(上报邮箱:2322699095@qq.com,由我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

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535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详见www.miit.gov.cn网站)已由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并将于今年31日起执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规定》传达至本地区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并做好《规定》相关要求的宣传和组织学习,督促相关从业单位按照要求执行。

二、禁止相关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民爆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从业单位发布的民爆物品信息不得包括诱导非法购销民爆物品行为的内容。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民爆物品制造方法等相关信息。

三、要求相关从业单位立即启动自我清理、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冒用从业单位名义开办非法网站及发布非法民爆物品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请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地区的相关单位,组织填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后,电子版可从工信部网站下载),并于41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我司(上报邮箱aqskjc@miit.gov.cn)。其中,危险物品商品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一级目录填写。

附件: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

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有效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许可有效期限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单位所在地

危险物品商品名

已开办网站名称

网站URL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明的名称完全一致;

2、“单位类型”分为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企业和其他单位9类;

3、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企业等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其他事业单位填写法人证书编号;

4、“单位所在地”填写单位所在省、市、县及具体门牌地址;

5、“危险物品商品名”按《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一级目录填写,即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填写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它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等即可。


 

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环境保护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25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包括:

(一)经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

(二)经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经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

(六)经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核材料许可证》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单位;

(七)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弩制造企业、营业性射击场,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

(八)从事危险物品教学、科研、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企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从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第七条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

第八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一)购买民用枪支、弹药应当持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三)购买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零售单位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个人消费者应当向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购买。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零售单位和个人购买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证明。

(五)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购买核材料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的《核材料许可证》。

(七)购买弩应当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件。

(八)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应当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且匕首仅限于军人、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三棱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购买。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2015-03-06 16:55

关闭
中央人民政府 工信部 国家质检总局 公安部

copyright©2007 湖北省民爆器材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管理登陆]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邮编430074
网站服务电话 027-87225032

公安部备案号:42011102001203号42011102001202号

工信部备案号:鄂ICP备10209226号-1
工信部链接https://beian.mi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