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文件
鄂国爆〔2007〕206号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建设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民爆生产企业:
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委爆字[2007]117号)和《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整理、汇编验收资料,上报的验收资料要齐全、完整和准确无误。建设项目必须经我办批准试生产计划后,才能组织试生产,试生产产品数量要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
二、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与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品种相一致,安全评价单位与建设项目的技术转让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产品检测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三、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安全评价机构所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经安评机构进行最终确认,方可上报我办审查。
四、民爆行业专家遴选系统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投入试运行。民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需聘请专家将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从民爆行业专家系统中随机遴选。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要严格按照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完善验收资料后,将填写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及全套验收材料按要求报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我办将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和审核,凡符合资料完备、手续齐全、程序合规和整改到位条件的验收项目,经审查合格的上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不合格的将予以退回。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