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鄂国爆函〔2008〕214号
省国防科工办转发《关于变更申请、审批表中审批机关名称通知》的通知
各地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民爆生产企业:
现将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变更申请、审批表中审批机关名称的通知》(工信安函[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上报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验收、科技鉴定等项目,均须使用更改后的申请、审批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安函〔2008〕100号
关于变更相关申请、审批表中审批机关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三定”规定,与民爆行业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及审批主体由国防科工委变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相关程序,进一步明确许可、审批主体,经研究,决定变更相关申请、审批表中审批机关的名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中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及“国防科工委”名称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为“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为“县级人民政府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详见附件1、2、3、4)
二、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证书》、《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中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及“国防科工委”名称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为“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见附件5、6、7、8、9、10)相关表格样式可在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子网站(http://aqs.miit.gov.cn)上下载。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上报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验收、科技鉴定等项目时,均须使用更改后的申请、审批表。
请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各个民爆企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