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文件
鄂国爆〔2013〕11号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同意襄阳卫东民爆器材
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民爆仓库异地新建的批复
襄阳卫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襄阳卫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新建仓库的请示》(卫爆字〔2012〕59号)收悉。
鉴于目前保康县经济发展对民爆物品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保康分公司现有民爆仓库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安全,在征求襄阳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根据销售实际和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设定库容,异地新建民爆器材仓库。
望你公司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的规定,请具有民爆器材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及时将拟建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图在当地政府城建规划等部门备案,并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完成后,经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此批复。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