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办理程序
审核项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审核项目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审核对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审核时限:26日。 审核程序: 一、 受理 ● 申请企业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3、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4、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6、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环境评价单位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标准:提交的申请审核表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完整规范、手续齐全。 ● 本岗位责任人: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验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 时限:3个工作日 二、 初审 ● 标准:申请资料内容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手续完备。 ● 本岗位责任人: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 ●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 审定 ● 标准:同初审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 ● 时限:5个工作日。 四、 批准 ● 标准:同初审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省国防科工办分管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作出批准向国防科工委申报的决定。 ● 时限:5个工作日。 五、 告知 ● 工作程序: 及时准确告知企业国防科工委审核结果; ● 本岗位责任人: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国防科工委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督促企业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表》。 ● 时限:3个工作日。 |